(2012)靖法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程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柳志彬、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锦程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伟,柳志彬,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程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高新鑫宇小区1-1-2-3号。法定代表人郝宽利,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耀,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家住陕西省靖边县镇靖乡。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6日,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被执行人柳志彬,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4日,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桑洪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陕西锦程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柳志彬、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案件款也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邓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