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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郭建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8号申请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新。委托代理人:吴六零。申请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煤炭工业部乌鲁木齐设计研究院)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号码0000035的法人股股权证(股东名称:煤炭工业部乌鲁木齐设计研究院,每股面值:壹元,股份类别:普通股,持有股数:壹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捌股,股金总额: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捌元)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