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郭建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8号申请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新。委托代理人:吴六零。申请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煤炭工业部乌鲁木齐设计研究院)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杭州梅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号码0000035的法人股股权证(股东名称:煤炭工业部乌鲁木齐设计研究院,每股面值:壹元,股份类别:普通股,持有股数:壹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捌股,股金总额: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捌元)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