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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浩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浩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286号原告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峰。被告申浩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浩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浩波亦对雁劳仲案字(2011)102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