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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福盈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建安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盈,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建安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盈,男。被执行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增塾,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建安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吴国光,总经理。李福盈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建安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3日,权利人李福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2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福盈向本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2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