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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行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高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沂南行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高某某。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沂国土罚字(2011)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1)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1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设施,并向本院缴纳行政罚款46200元及日按3%的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高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