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建良、胡彩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良,胡某娣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9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良,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娣,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传唤到案,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良、胡某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良、胡某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良、胡某娣在慈溪市天元镇潭东村经营的无证废旧金属回收店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55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收购模具1副。经查,该模具系当日上午7时20分许,在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西路胡某经营的模具店内被骗的物品。经价格鉴定,该副模具价值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胡某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良至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良、胡某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蒋某、吴某、孙某、李某、徐某、卢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良、胡某娣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良、胡某娣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良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良、胡某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某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