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6号楼312室。法定代表人蔡梓楠。委托代理人丁晓锋,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负责人邹胜龙。委托代理人熊武政,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