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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刘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刘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邬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经理。被告:刘荣,女,4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刘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穆家运审判员  杨洪峰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莫忠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