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柳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柳,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吴柳。委托代理人郭亚星,四川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负责人易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轶。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吴柳与被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吴柳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