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海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李海强。委托代理人杨雪,唐山市丰南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负责人王静,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顶。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海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由原告李海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占存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郝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