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方勇与方育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方育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方勇,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方育土,男,193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诉被告方育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勇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勇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