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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民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锅炉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第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炳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锅炉总厂,住所第陕西省西安市红光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总经理。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锅炉总厂技术咨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西民四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西安锅炉总厂在约定期限内。向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7000元,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放肆剩余债权。现先锅炉总厂已将17440元支付给了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三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确认收到该款,至此,西安锅炉总厂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向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年西民四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