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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解家俊,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原告于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孟庆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