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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玲玲与岳希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玲,岳希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高玲玲,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告岳希伟,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玲与被告岳希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3年5月8日8时30分到梨树县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高玲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玲玲负担50.00元,另50.00元返还原告。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王青石陪审员  蔡 利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