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玲玲与岳希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玲,岳希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高玲玲,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告岳希伟,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玲与被告岳希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3年5月8日8时30分到梨树县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高玲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玲玲负担50.00元,另50.00元返还原告。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王青石陪审员 蔡 利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