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熊某与熊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熊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073-1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法定代理人杨雅晴,农民。被执行人熊奇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人民币15139元,并承担诉讼费130元、执行费127元。但被执行人熊奇龙只履行1300元,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奇龙在慈溪周巷镇双乐村经济合作社每年有土地租金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熊奇龙在慈溪市周巷镇双乐村经济合作社的每年的土地租金1250元,直至扣满140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胡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