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丕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75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8493-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矸恒山路239号6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丕玲,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丕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