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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舟全与庞岚、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舟全,庞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王舟全。委托代理人张光碧,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磊。一般授权。被告庞岚。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舟全与被告庞岚、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舟全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舟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舟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