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港区嘉豪线带厂与嘉兴市雪飞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67号原告:嘉兴市港区嘉豪线带厂。负责人:王孝忠。被告:嘉兴市雪飞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锦华。原告嘉兴市港区嘉豪线带厂与被告嘉兴市雪飞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各类织带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11年7月25日,原告提供给被告总计价值58042.50元的各类织带。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804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由嘉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达成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嘉兴市港区嘉豪线带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