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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曹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