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曹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