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一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典军与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典军,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572号原告张典军,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河,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典军与被告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典军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典军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典军撤回对被告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八里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邮寄费60元,合计3211元,由原告张典军负担。审 判 长  雷鸿春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穆旭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