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养正与齐峰,吴旭华,燕富平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92号李养正申请执行齐峰、吴旭华、燕富平等三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313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与(2012)长执字第00394号案件有关联,而(2012)长执字第00394号案件执行依据被决定再审,因此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0392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如果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