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养正与齐峰,吴旭华,燕富平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92号李养正申请执行齐峰、吴旭华、燕富平等三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313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与(2012)长执字第00394号案件有关联,而(2012)长执字第00394号案件执行依据被决定再审,因此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0392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如果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