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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李珍珠、黄述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珍珠;黄述建;黄述仁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李珍珠,女,193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上诉人黄述建,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黄述仁,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李珍珠、黄述建、黄述仁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2)汕陆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珍珠、黄述建、黄述仁称,本案事实上是双方签订作建房屋基地合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是上诉人再次起诉的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2)汕陆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珍珠、黄述建、黄述仁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其改变了诉讼请求。上诉人李珍珠、黄述建、黄述仁在一审起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与被告谬金城、谬木有签订的被告在原告所属的自留山范围作建房屋基地的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上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协议无效,而不是第一次起诉时请求确认土地权属问题。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协议书的效力,而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所平整的土地使用权四至权属问题。该协议书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李珍珠、黄述建、黄述仁的起诉不予受理依法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2)汕陆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陆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谢观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