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汉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753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64年2月14日,汉族,住宣汉县。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和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德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