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执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仕刚与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731号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朱仕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2)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2012)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指:支付朱仕刚419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负担执行费529元。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22×××77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