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纳溪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春祥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郭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汗平被执行人郭春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1)金牛民初字第4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春祥的银行存款34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刘宗祥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