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唐民终裁字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董佐与韩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滨,董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终裁字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滨,男,1977年11月1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佐,男,汉族,1972年3月7日生。上诉人韩滨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以贷款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仅适用贷款方为金融机构,不适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其合同履行地,故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庆江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赵小芬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