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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厦执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珍凤、吴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珍凤,吴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厦执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珍凤,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金门县。被执行人吴山英,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刘珍凤与被执行人吴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吴山英的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涉及被执行人吴山英的系列案件有13件,为便于案件的执行,经协调,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张水波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 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