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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仲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峰与被申请人徐世海、南京江宁区路腾钢结构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峰,徐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仲保字第14号申请人张海峰,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世海,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海峰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世海名下的位于江宁区××路××号××花园××轩××幢××室的房屋,保全金额为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大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