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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乔小红与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红,乔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5号原告乔小红,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乔国,男,成年,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红与被告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乔小红承担。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菊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