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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灵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灵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灵宝市。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灵民一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判令婚后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归姚某某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及判决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执字第7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岳民审判员  刘焕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潘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