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开本与袁明珠、隋孝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本,袁明珠,隋孝荣,袁道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孙开本,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袁明珠,男,194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隋孝荣,女,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袁道珍,女,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本与被告袁明珠、隋孝荣、袁道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