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刑初字第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西刑初字第07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威,男,1993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4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6日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谢威酒后无证驾驶豫P722**微型客车撞住了金地宾馆的房子。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谢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的证言,血液检测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威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威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起至2012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俊武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