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张某、王宝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潘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侃道审判员 张天宏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