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胜有与深圳深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锦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有,吴锦增,深圳深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方汽车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旺汽车有限公司,刘邦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余胜有,男,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苏戚萍,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增,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洁春,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巴黎明,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深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梅园仓库区第10号仓库5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兴。委托代理人朱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小龙。被告深圳市平方汽车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湾东侧前海湾汽车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杨天平。委托代理人霍文丽,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文丽,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平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湾汽车物流园区美瀚招商汽车拍卖场216号。法定代表人刘健。委托代理人霍文丽,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文丽,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刘邦杰,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胜有诉被告吴锦增、深圳深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方汽车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旺汽车有限公司、刘邦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胜有以已经与被告吴锦增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胜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08.57元,减半收取为10804.28元,由原告余胜有负担。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