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俊兰与王瑞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兰,王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251号申请人高俊兰。被执行人王瑞莲。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高俊兰与被执行人王瑞莲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