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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新宏与莫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刘新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章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宏诉被告莫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宏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时间已重新确定了归还时间。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莫千贤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