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