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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荣生与青岛迪世亚制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生,农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迪世亚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工业园双元路西。法定代表人洪夏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生与被执行人青岛迪世亚制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迪世亚制钢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4月28日到庭交纳了案款,并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1)第126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审判员  蒋涛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卓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