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毛某甲。委托代理人郑龙。被告王某。原告毛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甲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小孩跟随我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告毛某甲与被告王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5月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2010年6月11日原、被告在谷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打闹,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引发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及家庭和谐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翟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