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盈华兴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叶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盈华兴业有限公司,杭州叶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外初字第9号原告:盈华兴业有限公司(香港)。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法定代表人:LiKwanChi。委托代理人:余勇,系盈华兴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被告:杭州叶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凤鸣分区三期。法定代表人:叶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盈华兴业有限公司(香港)诉被告杭州叶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盈华兴业有限公司(香港)以已与被告杭州叶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与被告就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华兴业有限公司(香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5元,减半收取8602.50元,由原告盈华兴业有限公司(香港)负担。审 判 长 徐惠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