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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7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伟樑与薛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樑,薛海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774-2号原告廖伟樑,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智维、冯斯琴,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海源,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伟樑于2012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伟樑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诉讼费用合计3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