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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铁中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曹春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曹春玲、李延明、莱芜市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铁中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曹春玲、李延明、莱芜市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08)莱中信证经字第2175号公证书、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2)莱中信证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春玲、李延明、莱芜市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