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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艳与周卫萍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周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周卫萍。本院在执行王艳申请执行周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已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