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艳与周卫萍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周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周卫萍。本院在执行王艳申请执行周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已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