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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肖勇、庄春花诉王骏清、马添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庄春花,王骏清,马添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72号原告肖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X。原告庄春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被告王骏清,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马添翼,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邹城市XXX。原告肖勇、庄春花诉被告王骏清、马添翼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骏清、马添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传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