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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白倩瑜与刘涛、李丹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倩瑜;刘涛;李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44号原告:白倩瑜,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于建勋、于洁,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李丹,女,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倩瑜与被告刘涛、被告李丹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丹在烟台泽义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20%的股权。案外人王华杰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绿色家园翠苑35号楼1单元01号、建筑面积为160.63平方米、烟房权证莱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倩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丹在烟台泽义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20%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