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拖男与被告张世怀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拖,张世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刘拖男,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富裕,男,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怀,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拖男与被告张世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拖男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拖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拖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拖男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