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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拖男与被告张世怀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拖,张世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刘拖男,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富裕,男,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怀,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拖男与被告张世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拖男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拖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拖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拖男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