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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薛武与唐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武,唐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448号原告薛武,东风汽车公司党校职工。被告唐燕(曾用名:唐海燕),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薛武诉被告唐燕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武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武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武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胡韵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