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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孙信尧、孙延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孙信尧,孙延成,于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6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法定代表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信尧。被告孙延成。被告于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诉被告孙信尧、孙延成、于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宋福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