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孙信尧、孙延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孙信尧,孙延成,于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6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法定代表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信尧。被告孙延成。被告于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诉被告孙信尧、孙延成、于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宋福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