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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奉永甫、韦胜束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永甫,韦胜束,李兰清,陶荣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9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奉永甫,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全州县,农民。2011年10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韦胜束,男,1984年3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鹿寨县,农民。2011年10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兰清,女,1984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来宾市兴宾区,农民。2011年10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陶荣财,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平乐县,农民。2011年10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永甫、韦胜束、李兰清、陶荣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四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盘某2(另案处理)被骗至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20排民房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奉永甫、唐某(另案处理)对盘某2进行看管,至其上交2800元,加入该传销组织。同年6月底、7月初李兰清、陶荣财先后被骗至该组织,奉永甫指派韦胜束对李兰清进行看管,指派盘某2对陶荣财进行看管,直至二人上交2800元,加入该传销组织;同年9月12日,盘某1被骗至该传销组织,由奉永甫指派盘某2、陶荣财对盘某1进行看管,直至交钱后才放松看管;同年10月16日,李某1、李某2被骗至该传销组织,由奉永甫、唐某指使韦胜束和李兰清对李某1、李某2二人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2011年10月25日20时许,奉永甫、唐某、盘某2、陶荣财、韦胜束、李兰清被公安人员在传销窝点抓获。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唐某、盘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1、盘某1、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奉永甫、韦胜束、李兰清、陶荣财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四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永甫、韦胜束、李兰清、陶荣财为迫使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奉永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24日止)。二、被告人韦胜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24日止)。三、被告人李兰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24日止)。四、被告人陶荣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