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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唐四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四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827号罪犯唐四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了(2011)甬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四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了(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4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四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四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四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四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